“瘦肉精”案主犯
  減刑“未通過”
  2011年7月25日,轟動一時的“瘦肉精案”宣判,兩名主犯中的奚中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無期徒刑。昨天,記者從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獲悉,省高院認定“綜合其原判情況和改造表現,尚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”,裁定“不予減刑”。
  2011年7月25日,焦作市中院一審認定,奚中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服刑後,河南省平原監獄認為,罪犯奚中傑自入獄以來確有悔改表現,並提供了相關書證予以證實,建議對其減刑。
  5月21日,省高院在河南省平原監獄公開開庭審理。省高院認為,罪犯奚中傑自服刑以來雖然受表揚1次、記功1次,但其所犯罪行嚴重,情節惡劣,社會危害大,依法應從嚴減刑。
  綜合其原判情況和改造表現,尚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。最終省高院裁定對罪犯奚中傑本次不予減刑。
 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
  線索提供 王帥
  (原標題:“瘦肉精”案主犯減刑“未通過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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